拉卡拉POS机办理:信用卡分期贷款属于恶意透支吗

信用卡分期贷款属于恶意透支吗

信用卡分期贷款是否属于恶意透支金额

2018年9月,陈雪霞以个人名义向浦发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,除透支取现方式使用信用卡额度外,还于2019年5月,以电话方式开通“万用金”90000元。后出现逾期。在超过规定期限后,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,仍未归还上述款项。截止至2019年12月共欠银行本息17万余元。银行报案,警方立案侦查,后移送检察院,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到法院。

陈雪霞及辩护人提出,本案信用卡欠款本息合计19万元,可以细分为三部分:第一部分是利息、滞纳金、手续费、逾期还款违约金,金额为7万元。第二部分是万用金本金,金额为8万元;第三部分是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透支本金,金额为4万元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规定:“恶意透支的数额,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,不包括利息、复利、滞纳金、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”,因此第一部分利息、滞纳金、手续费、逾期还款违约金等7万元,不属于恶意透支的数额;根据第十一条规定:“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,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,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“恶意透支”的规定。”第二部分万用金本金8万元,是银行违规发放的贷款,不属于“恶意透支”的金额。本案中陈雪霞实际透支的本金仅为第三部分,透支金额为4万元,没有达到刑法要求的“数额较大”的法定条件(5万元以上),不应当适用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。陈雪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。

法院最后判决宣告陈雪霞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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